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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质余热余电利用及绿碳项目的公告-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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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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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质余热余电利用及绿碳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的《生物质余热余电利用及绿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根据环境影响报告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吉林辽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南二环与康乐街交叉口南侧,隶属于氢能化工加工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台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1套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套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的辅助、公用、储运工程。产生的蒸汽和电力经管网供给同期拟建的化工一期项目,富余的蒸汽经供热管网供给化工园区,其中供给化工园区的供热管网工程另行开展环评,不在此次评价范围内。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拟依托的净水站、除盐水站、空分制氮装置、化学品仓库、污水收集池、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应急池、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等工程未建成且稳定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土方开挖时须对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地面进行硬化并洒水降尘,在施工场地四周须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冲洗池,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冲洗池中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降尘,不得外排;须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等。运营期锅炉烟气须采用有效的收集处置装置处理,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参照(满足)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限值要求(10mg/m335mg/m350mg/m3),汞及其化合物和林格曼黑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NH3排放速率须参照(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参照(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中限值要求甲醇、丙酮和甲醛排放浓度参照(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限值要求,HCl排放浓度须参照(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部分烟气经管网排入二氧化碳捕集系统回收处理,剩余部分烟气经1根不低于80m高烟囱排放。部分经处理后的锅炉烟气排入有效的二氧化碳补集系统捕集处理,回收的二氧化碳经管道排入化工一期项目作为原料气,未被回收的尾气经1根不低于40m高烟囱排放。消石灰粉仓粉尘、渣仓粉尘和灰库粉尘有效的收集处理装置处理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分别经1根不低于15m、1根不低于23m和2根不低于27m高排气筒排放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措施。秸秆须采用半封闭干料棚储存,料棚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棚内和输送周围设置干雾抑尘设施,破碎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设施处理,氨水储罐设置单相阻火呼吸阀,废气须经水吸收罐吸收处理;加强对设备及管道的维护,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NH3排放浓度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厂界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辽源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运营期锅炉排水全部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二氧化碳捕集装置废水、循环冷却水站排污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须经管网排入化工一期项目污水收集池暂存后,一并经管网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保护措施。运营期须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罐区等重点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须使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并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噪声较高的机械设备夜间施工等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收集后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运营期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废脱硝催化剂废滤材废机油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废布袋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确定为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如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炉渣暂存于渣仓飞灰暂存于灰库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库,可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罐区、生产装置区等须按要求设置围堰或导流地槽物料收集池,规范设置标识。须依托化工一期项目的事故应急池和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强化危险废物在厂区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原辅料远离火种、热源储存,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单元设置检测及警报装置加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按要求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开展经常性演练等,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八)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要求,及时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和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规定。

  (九)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土壤和厂区附近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十)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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