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2024〕17号
******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超高强度合金钢丝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93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明管化。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含锌、铜废水、脱脂废水、含磷废水、高压水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初期雨水、含铬、镍废水、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软水制备浓水、蒸汽冷凝水和生活污水。
蒸汽冷凝水水质简单,回用于生产、喷淋、设备冲洗和地面清洗工段。含锌、铜废水经过含锌、铜废水预处理装置(工艺:微电解+絮凝沉淀)进行预处理,与其他生产废水(脱脂废水、含磷废水、高压水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絮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含铬、镍废水经过含铬、镍废水处理装置(工艺:絮凝沉淀)单独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以上经过处理后的废水与冷却塔排水、纯水/软水制备浓水一并接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总锌、总铜、总铁接管标准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中“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标准,总镍、总铬接管标准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标准,其他污染物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表1中一级a标准,排入清安河。蒸汽冷凝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回用于喷淋塔补水、设备冲洗水、车间地面清洗水。
2、拉丝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和储罐呼吸废气分别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碱喷淋塔处理,热处理线1酸洗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碱喷淋塔处理,热处理线2酸洗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碱喷淋塔处理,上述废气一起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和经集气罩收集的水浴淬火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的污水处理站废气一起通过“水喷淋+除雾+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两台明火炉燃烧废气一起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通过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有组织氯化氢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蒸汽发生器燃烧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明火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标准。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区、储罐区,污水站等未完全捕集废气。通过采用车间密闭、加强废气收集率等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挥发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无组织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
3、建设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冷却塔及风机等机械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重视设备选型、采用减振措施、厂区绿化等措施后,降噪效果较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委外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本项目新建1个200m3事故应集池,杜绝事故性排放,禁止将超标雨水或事故废水排入水体。
7、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建设项目应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加强维护和环境管理,对废水等下渗现象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7219.4吨、cod≤5.673吨、ss≤3.112吨、氨氮≤0.020吨、总氮≤0.026吨、总磷≤0.046吨、总锌≤0.0097吨、总铜≤0.0027吨、总铁≤0.015吨、总镍≤0.00015吨、总铬≤0.00076吨、石油类≤0.076吨、盐分≤25.522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135吨、非甲烷总烃≤0.0007吨、二氧化硫≤0.02吨、氮氧化物≤0.154吨、氯化氢≤0.572吨、氨≤0.00107吨、硫化氢≤0.00001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2吨、非甲烷总烃≤0.0008吨、氯化氢≤0.057吨,氨≤0.000565吨、硫化氢≤0.000007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1-320871-89-01-299075)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8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超高强度合金钢丝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93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明管化。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含锌、铜废水、脱脂废水、含磷废水、高压水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初期雨水、含铬、镍废水、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软水制备浓水、蒸汽冷凝水和生活污水。
蒸汽冷凝水水质简单,回用于生产、喷淋、设备冲洗和地面清洗工段。含锌、铜废水经过含锌、铜废水预处理装置(工艺:微电解+絮凝沉淀)进行预处理,与其他生产废水(脱脂废水、含磷废水、高压水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絮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含铬、镍废水经过含铬、镍废水处理装置(工艺:絮凝沉淀)单独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以上经过处理后的废水与冷却塔排水、纯水/软水制备浓水一并接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总锌、总铜、总铁接管标准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中“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标准,总镍、总铬接管标准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标准,其他污染物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表1中一级a标准,排入清安河。蒸汽冷凝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回用于喷淋塔补水、设备冲洗水、车间地面清洗水。
2、拉丝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和储罐呼吸废气分别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碱喷淋塔处理,热处理线1酸洗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碱喷淋塔处理,热处理线2酸洗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碱喷淋塔处理,上述废气一起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和经集气罩收集的水浴淬火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的污水处理站废气一起通过“水喷淋+除雾+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两台明火炉燃烧废气一起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通过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有组织氯化氢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蒸汽发生器燃烧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明火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标准。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区、储罐区,污水站等未完全捕集废气。通过采用车间密闭、加强废气收集率等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挥发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无组织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
3、建设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冷却塔及风机等机械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重视设备选型、采用减振措施、厂区绿化等措施后,降噪效果较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委外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本项目新建1个200m3事故应集池,杜绝事故性排放,禁止将超标雨水或事故废水排入水体。
7、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建设项目应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加强维护和环境管理,对废水等下渗现象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7219.4吨、cod≤5.673吨、ss≤3.112吨、氨氮≤0.020吨、总氮≤0.026吨、总磷≤0.046吨、总锌≤0.0097吨、总铜≤0.0027吨、总铁≤0.015吨、总镍≤0.00015吨、总铬≤0.00076吨、石油类≤0.076吨、盐分≤25.522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135吨、非甲烷总烃≤0.0007吨、二氧化硫≤0.02吨、氮氧化物≤0.154吨、氯化氢≤0.572吨、氨≤0.00107吨、硫化氢≤0.00001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2吨、非甲烷总烃≤0.0008吨、氯化氢≤0.057吨,氨≤0.000565吨、硫化氢≤0.000007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1-320871-89-01-299075)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8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